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含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班主任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谈心谈话、宿舍走访、电话家访等形式,核实学生提交认定材料的真实性,了解学生的困难情况、困难原因等,并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七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学期间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四)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父母年事已高(法定退休年龄)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六)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海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学生的学宿费、日常生活费等,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指标。在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系数(X),是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重要参数。
(家庭年收入 ?家庭成员中求学学费和宿费总和)/家庭人口数
X =
海口市/儋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第十条 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1;
2.家庭可提供生活费不足学生生活费的60%;
3.申请一级贫困的学生原则上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学生的日常生活费刚刚达到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水平;
2.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1.5,且学生家庭出现以下情况中任一种:父母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对家庭造成严重损失;
3.家庭可提供生活费小于学生所需生活费。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中,学校和学院应充分考虑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结合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定性条件、定量条件等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档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的,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二)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9月份进行。学校在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上采用“提前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处)复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的办法,严格各环节审核流程,保证认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提前告知 学校和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如实填写《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承诺的《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调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预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计算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系数,根据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情况、消费情况及班主任谈心谈话,将预审结果和申请材料提交给学院认定工作组。
(四)学院认定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调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学生谈心谈话等,了解并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并进行认定。学院应将最终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学生。
2.学院认定结果需要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在认定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应及时撤除公示信息,并将无异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复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核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对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主动帮扶。
第十八条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进行补充认定。予以补充认定的条件:
(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在学校集中认定后发生较大变化;
(二)学生家庭不能提供给学生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对象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各学院需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
(一)档案材料
1.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复印件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2)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病的,应提交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有助于说明自身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档案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保管,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处)保管;
2. 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保管,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处)保管;
3.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在学院完成认定后由学院保管;
4.由于档案中涉及部分个人及家庭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5.档案保管期限为学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1年内,超过期限后由学校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各项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