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受益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的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的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交给学校,由学校核实、复印、存档后,即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各市县(区)、各学校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困难”:
(一)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七)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总工会、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汇总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1),并与省民政、省退役军人事务、省扶贫、省总工会、省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答复学生(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监护人)申请、评议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分年级或系(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十四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责、人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中等职业学校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海报、短信(微信)通知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和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学校评议、认定时,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过程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普通高校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核准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普通高校可结合学校实际,对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进行合理调整、细化。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学校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成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普通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含高校附属学校)要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扫描件和Word版)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扫描件和Excel版)报送给省教育厅备案。市县所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扫描件和Word版)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扫描件和Excel版)按所属关系逐级报送给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并核实学生(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建档、报备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对照民政、扶贫、退役军人、工会、残联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排查,对本校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对于拒绝提供或自愿放弃资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学生或监护人作书面说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下达有关学生资助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学校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指标数,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学生资助项目受助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扶贫办、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3号)同时废止。